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学生制度

学生制度

首页 > 学生制度 > 正文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时间:2024-07-05 09:45:46  浏览: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苏教助〔2021〕1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评选

第二条 评选时间:每年下半年。

申请对象:评选时,二年级及以上在籍在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已经获得过的学生不重复推荐。

第三条 金额和名额。8000元/人,名额以省教育厅下发名额为准。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爱党爱国、积极上进;思想境界高,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集体荣誉感强;道德品质优,诚实守信、励志感恩、文明礼仪;遵纪守法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校综合评选一等奖、学习成绩班级排名位列前10%。

(三)对于获得过校综合评选二等奖、学习成绩班级排名位列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届时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并递交主管部门)。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评选时间:每年下半年。

申请对象:评选时,二年级及以上在籍在校品学兼优的、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经获得过的学生不重复推荐。

第六条 金额和名额。每学年5000元/人;覆盖面约为在籍在校生的3.3%,具体名额以省教育厅下发名额为准。

第七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爱党爱国、积极上进;思想境界高,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集体荣誉感强;道德品质优,诚实守信、励志感恩、文明礼仪;遵纪守法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成绩优良,评选时上一学年无不合格需补考或重修课程。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选时上一学年无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包括纪律处分未解除)。

(五)评选时上一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不得位列后20%。

第四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评奖评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学校评审小组和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每小组5人或7人),各班级成立评奖评优评议小组(7-13人单数)。

(一)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二)学校评审小组由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和校内专家组成,校内专家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推荐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学工办主任、相关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或分团委委员)组成。代表由学工办主任推荐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四)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班团支委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设副组长1名,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代表由班级民主产生,评议小组成员应在班级群内公示。

(五)各小组成员须思想素质高、道德品质优、工作业务精、公平公正好。

(六)各小组成员在评议、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

第九条 工作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监管评审过程,审查评审报告并审批等。

(二)学校评审小组负责须由学校层面进行评审的各类评奖评优的评审、评议、复查以及评定等工作。

(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负责由二级学院层面进行评审的各类评奖评优的评审、评议、复查以及评定等工作。

(四)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参加各类评奖评优人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对照《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细则》进行自评赋分。

(二)班级评议。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评议。

1.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学生填报的各项信息内容和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基本申请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自评赋分进行复核修正,确保无误。

2.推荐人选。评议小组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通过表决或投票推荐人选(60%以上的评议人员同意),班主任代表评议小组在“个人申请表”和“计分细则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评议小组形成《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汇总表》(班级),在“班级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全体人员签字。

3.公示上报。将推荐结果在班级内公示2日,无异议后将“班级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稿)、所有“个人申请表”、“计分细则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评审。

1.辅导员初审。奖助辅导员对班级报送的材料、信息内容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逐个进行检查,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疑虑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基本申请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纸质和电子稿名单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自评赋分进行审核修正。

2.评审小组评审。

1)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学习本评选办法、细则。

2)听取辅导员汇报。对申请学生的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基本申请条件的符合性逐个进行审核;对自评赋分进行审核修正。

3)对参评人员个人展示进行赋分(取评审小组成员打分均值)。

4)所有参评人员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形成《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汇总表》(二级学院)。

5)根据分配的名额,按总分由高到低评定国家奖学金人选,形成《国家奖学金汇总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在“二级学院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全体人员签字。

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党支部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主要监督:评审小组成员的合规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和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3.报党政联席会议。评审小组形成评审报告(附“二级学院汇总表”),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公示上报。将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网站或其它有效途径)公示3日,班级评议小组副组长反馈查看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纸质和电子稿)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1.材料审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报告(附“二级学院汇总表”)和材料进行审阅,对内容有疑虑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纸质和电子稿名单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形成《国家奖学金汇总表》(学校)。

2.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学校评审报告(附“学校汇总表”),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委员会对学校评审报告和各评审小组评审报告审查讨论后进行审批,在“学校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全体人员签字。

(五)校长办公会批准。

1.报批。评审委员会将“学校评审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公示上报。在全校范围内(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学院辅导员向学生资助中心督查员反馈查看公示情况,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满足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评议。

1.材料审核。评议小组对学生填报的各项信息内容和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基本申请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保无误。

2.推荐人选。评议小组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通过表决或投票推荐人选(60%以上的评议人员同意),班主任代表评议小组在“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评议小组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人员汇总表》(班级),在“班级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全体人员签字。

3.公示上报。将推荐结果在班级内公示2日,无异议后将“班级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稿)、所有“个人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报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评审。

1.辅导员初审。奖助辅导员对班级报送的材料、信息内容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逐个进行检查,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有疑虑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基本申请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纸质和电子稿名单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人员汇总表》(二级学院)。

2.评审小组评审。

1)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学习本评选办法。

2)听取辅导员汇报。对申请学生的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基本申请条件的符合性逐个进行审核。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二级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依据学生进校以来取得的业绩,按以下a至n项顺序(每项按级别、获奖等级、获奖次数、名称罗列次序的顺序)评定人选(比赛项目必须是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认定的):

a. 按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竞赛获奖:市级及以上;

b. 发明专利、省级论文;

c. 获得校综合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d.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e. 优秀志愿者、体育比赛获奖、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艺比赛获奖:市级及以上;

f. 按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参加竞赛:市级及以上;

g. 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比赛:市级及以上;

h. “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承担社会工作效果“好”;

i. 按学校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竞赛获奖:校级;

j.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k. 五星级宿舍;

l. 优秀志愿者、招生宣传和资助宣传优秀大使、体育比赛获奖(不包括大型舞操之类的大型比赛)、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艺比赛获奖:校级;

m. “学生综合测评条例”承担社会工作;

n. 评审小组将余下的名额按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余下的参评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余下的参评人员按评选时上一学年学分绩点排名评定人选。

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在“二级学院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全体人员签字。

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党支部纪检委员全程参与监督,主要监督:评审小组成员的合规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和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3.报党政联席会议。评审小组形成评审报告(附“二级学院汇总表”),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公示上报。将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网站或其它有效途径)公示3日,班级评议小组副组长反馈查看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纸质和电子稿)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1.材料审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内容有疑虑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纸质和电子稿名单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形成《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学校)。

2.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学校评审报告(附“学校汇总表”),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委员会对学校评审报告和各评审小组评审报告审查讨论后进行审批,在“学校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全体人员签字。

(五)校长办公会批准。

1.报批。评审委员会将“学校评审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公示上报。在全校范围内(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班级评议小组副组长向学院辅导员反馈查看公示情况、辅导员向学生资助中心督查员反馈查看公示情况,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期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录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因违纪而受到或应当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学生,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六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或有违法违纪、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者,将取消其以上奖学金获取资格,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宣布其所获荣誉证书作废,收回其已获得的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后,按财务制度审批后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将发放情况向学生反馈。

第十八条 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学金等的评选组织机构和评选程序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督查员组织对评奖工作进行抽查,主要抽查:机构的合规性、材料的完整性、条件的符合性、程序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公正性,形成抽查报告。

第二十条 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或明显不公正、或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过程中有关纸质和电子资料按《学生奖助资料档案管理办法》分层分类做好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若评选政策有调整,则将另行以通知的形式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9月1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